健健身知识身房侵权受罚催告无效?强制执行!开云APP官方入口
2023-07-05 07:12:52
7月4日,为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
2021年1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东莞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2021年9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474.4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云APP官方入口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刘某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物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依法对刘某作出没收服务收入1500元、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4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口罩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的口罩产品(KN95防护口罩38000个、防护口罩60000个开云APP官方入口、FFP2口罩120个)、没收违法所得42223.08元、罚款46137.66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时限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剩余罚款16137.66元和违法所得42223.08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违法所得和剩余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健身知识,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南雄市某空调支架厂伪造厂名、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期间开云APP官方入口,该空调支架厂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涉案物品;2021年5月,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支架厂作出没收伪造厂名的空调支架4962套、没收违法所得42430.45元、罚款214785元的行政处罚。该支架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支架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5月,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珠海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冒厂名厂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商品等违法行为;2022年2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洋酒105瓶、罚款29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2月,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广州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962元、罚款91443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4月,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信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擅自启封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开云APP官方入口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4月,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梁某使用未经检验、开云APP官方入口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以及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依法对梁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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