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伤人谁担责?(民情与法)
2024-11-01 20:10:40
生活中,一些小区健身器材存在“超龄服役”或“带病工作”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常有发生。那么,业主在小区健身器材区域受伤,谁该为“惹祸”的健身器材“买单”?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今年4月10日,63岁的张某带着7岁的孙子李某在小区健身器材旁锻炼身体。李某趁奶奶张某不注意,跑到健身器材单人漫步机上玩耍,不慎被单人漫步机破损残缺的手扶柄夹伤右手食指。经医院诊断,李某手食指开放性损伤、末节指骨骨折。李某的家人将物业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作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3万元。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匹配,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而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认识到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1.224万元,并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健身器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案中,健身器材的管理者未对破损器材做好检查和及时维修的工作,以消除健身器材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设置标志提醒公众注意安全,从而导致李某受伤,管理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儿童在小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玩耍时,父母应当首先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并教导正确、安全的使用方式。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开云APP下载并尽快报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第一批次,15分钟;第二批次,10分钟……通关作业完成!”听到对讲机传来的声音,河南中联重科智能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孙培茎感慨,“通关能这么快,得益于‘一票多车’改革。改革实施之前,通关可不像现在这么便捷。…
练在平时,提升应急响应速度(国防视线日上午,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博睿国典小区,防空警报突然响起,一场应急疏散演练正式开始。居民们迅速离开家门,向距离最近的人防工程跑去。…
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人民日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